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生态环境局彩虹跑活动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中规定,谈判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谈判报价表为准。而该项目谈判文件中的响应文件组成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则是响应函和分项报价表。
A供应商因谈判小组以其响应函中的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不一致为由,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查证后,认为谈判小组仅以A供应商在响应函中的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不一致,认定其投标无效不合理。该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引出
可因响应函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不一致,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不应该认定无效。谈判文件中已经该规定了报价表与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谈判报价表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所以,本案例A供应商响应函中的报价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不一致,评审专家应该按照谈判文件中的规定,以A供应商响应函中的报价为准。”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
另外,本案例谈判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的问题,谈判文件前后术语不对应。谈判文件评审方法中规定的是谈判报价表与明细表。但谈判文件中的响应文件组成部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则是响应函和分项报价表。这里,谈判报价表就是响应函,明细表就是分项报价表,但是术语前后不一致,属于采购文件表述不规范。
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良莠不齐,然而采购文件编制好坏会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响应程度以及专家评审质量,最终影响采购效果,因采购文件编制导致采购失败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方面应予以重视,采购文件编制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